涉密人员的在岗管理
涉密人员在岗保密管理主要包括教育培训、保密承诺、重大事项报告、出国(境)管理、执行保密纪律情况考核和权益保障等内容。
教育培训
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是涉密人员保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开展保密教育培训,并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确定具体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保密教育培训要把握好3个环节:一是规划制定环节。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要研究提出本机关本单位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培训规划,并纳入年度培训计划,保证涉密人员每年接受一定学时的保密专题教育培训,核心、重要涉密人员学时可相应增加。二是组织实施环节。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针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考核,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先教育再离岗,确保涉密人员上岗、在岗、离岗每个环节都能接受保密教育培训。三是考核记录环节。机关单位要对涉密人员参加保密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等情况作出详细记录,建立培训档案,保存已实施的培训方案、培训内容、参训人员名单等资料。同时,教育培训考核情况应作为年度述职内容,并纳入涉密人员个人档案。
根据开展阶段的不同,保密教育培训主要分为上岗前保密教育、在岗保密教育、离岗离职前保密教育、出国(境)前保密教育等。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保密形势任务,包括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面临形势和主要任务等。二是保密法律法规,包括保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与制度等。三是保密知识技能,包括保密业务知识、信息安全保密技术、保密防范技能等。机关单位要注意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涉密岗位的专业要求,加强对承担业务工作的涉密人员的培训,如组织定密责任人定密、解密培训等。
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可采用培训班、报告会、讲座、知识竞赛、警示教育展、技术演示、播放录像、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确保教育行之有效。教育培训既可以进行综合培训,提升涉密人员的保密业务整体能力和保密管理综合水平,也可以围绕某一项或几项专题,对承担专项保密工作的人员开展以学习掌握相关知识技能为主要内容的专题教育培训;既可以进行集中教育,机关单位全体涉密人员参加,也可以采取分别教育、个人自学方式,结合业务实际灵活开展。
保密承诺与重大事项报告
保密承诺。保密法明确规定了涉密人员保密承诺制度。保密承诺,指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接触或者知悉国家秘密人员对保守国家秘密的承诺,其表现形式是保密承诺书。
机关单位涉密人员,在上岗和离岗前应签订保密承诺书;不签订的,不得上岗或办理离岗手续。保密承诺书应当明确涉密人员负有的保守国家秘密义务,上岗、在岗和离岗离职的保密管理要求,未能履行保密义务必须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等。机关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涉密人员的涉密程度和涉密事项,适当补充相关内容,补充内容或专项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
机关单位应在签订保密承诺书之前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确保其了解保密承诺内容,知悉涉密等级和保密要求等。保密承诺书一般分为在岗保密承诺书、离岗保密承诺书和专项保密承诺书等。根据签订人员类型的不同,保密承诺书还可以分为在编人员保密承诺书、借调(聘用)人员保密承诺书、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保密承诺书等。
保密承诺书一式4份,机关单位用人部门、保密工作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和承诺人各1份。机关单位要加强保密承诺书的管理,建立专门档案,长期保存。离岗保密承诺书是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的重要依据,机关单位要特别加强管理。但是,对补充或专设有关涉密内容的承诺书,按照同等密级的文件管理,不能随意放入个人档案。
重大事项报告。该制度是《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涉密人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意见》将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机关单位报告和个人事项报告两种类型。
机关单位报告,指机关单位发现涉密人员有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个人事项报告,指涉密人员个人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向所在机关单位报告。
《意见》对报告的内容、要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考核与复审
考核。保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意见》再次强调要加强监督管理,并明确规定要“将其履行保密职责、遵守保密承诺情况纳入本机关单位考核和干部考察重要内容”。
一方面,涉密人员所在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保密提醒谈话,了解掌握其现实表现和思想状况。另一方面,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进行年度考核过程中,要明确涉密人员在撰写述职报告、填写年度考核表时,应对遵守保密纪律情况进行表述;在考察干部时,要对遵守保密纪律情况进行考察。
涉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机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对涉密人员违反保密纪律的,机关单位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复审。为确保涉密人员符合涉密岗位的工作要求,除上岗前的审查外,机关单位应当对已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涉密人员进行复审。复审分为两种:一是定期复审,即固定期限对涉密人员进行复审,确保其符合涉密岗位工作要求。原则上,核心涉密人员每年复审一次,重要涉密人员每3年复审一次,一般涉密人员每5年复审一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变动复审,即涉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或者涉密等级调整时,机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复审。此外,涉密人员个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进行复审。
机关单位应当在涉密人员审查的有关表格中填写复审情况。复审中发现涉密人员个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如本人或配偶国籍变化等,不适宜继续在涉密岗位工作,或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事实,存在不得任(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情形的涉密人员,应当立刻终止其涉密资格,及时调离涉密岗位,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泄密隐患。
权益保障
涉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知悉的国家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扩大知悉范围;同时,对因履行保守国家秘密义务,合法权益受到限制的涉密人员,国家应当给予补偿。
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要“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意见》十分重视涉密人员的权益保障,作出了必要的规定。
机关单位要依法维护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制度;要为涉密人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要建立健全涉密人员定期轮岗交流机制以及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激励机制;对因保密原因不能发表论文、专著等科研成果或者出国(境)、离职限制择业等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涉密人员,要在进修培训、福利待遇、评奖表彰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